密码政策问答(一百一十五)

发布日期:2020-04-30来源:国家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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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密码法》对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密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所谓责令改正,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其实施的违法行为。

3.警告。所谓警告,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训诫,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4.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产品,是指没收违法提供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提供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提供后,给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将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收归国有。

5.罚款。所谓罚款,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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