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方针,围绕实验室重点发展方向,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支持密码及与密码交叉相关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二、课题设置、申请及评审
第二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并愿意到实验室进行客座研究,其研究方向符合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组织两次开放课题基金评审,分别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申请人需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或本年度5月31日前撰写《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附件1),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提交实验室;实验室每年1月底及7月底经专家评审择优录取公布评审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批准立项的课题从当年的1月1日或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获批项目的申请人与实验室签署《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任务合同书》(附件2),根据合同书填写的研究内容、预期成果指标、成果署名方式等,由实验室确定资助金额。
第五条 开放课题分公开征集课题及定向发布课题两类。公开征集课题分重点课题和面上课题,重点课题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面上课题一般不超过10万。定向发布课题研究经费由实验室与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具体研究内容协商确定。
三、开放课题承担人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担开放课题的负责人需按《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任务合同书》内容按期完成研究内容和成果指标。
第七条 承担开放课题的负责人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课题负责人或课题骨干资助期内须到实验室进行累计2周以上的客座研究,每年在实验室做至少1次学术报告。
第八条 承担开放课题的负责人或课题骨干在实验室进行客座研究期间,可免费使用实验室公共资源,其他费用如住宿费、生活补助、专家咨询费由开放课题经费承担,具体标准按实验室相关规定执行,客座研究期间需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应按照课题计划,在课题执行时间达到执行期限一半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中期进展报告》(附件3),实验室将组织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对课题经费使用不合理或者没有足够理由未能按进度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执行期限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附件4)并附相关成果(如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材料)和经费使用决算的纸质和电子材料;实验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议或验收。验收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获得优、良、中的课题可开具结题证明。
第十一条 重点课题结题须在实验室指定的A/B/C类学术会议或期刊(或同档次学术会议或期刊)上以“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发表研究论文三篇以上(或待发表),其中至少一篇论文为A类(或同档次)或两篇论文为B类(或同档次),且第一作者的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实验室学术会议及期刊分类详见《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推荐期刊/会议列表》(附件5)。
第十二条 面上课题结题须在实验室指定的A/B/C类学术会议或期刊(或同档次学术会议或期刊)上以“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发表研究论文两篇以上(或待发表),其中至少一篇论文不低于B类(或同档次)且第一作者的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人员结题后所发表的论文和推荐的成果奖,若为开放课题支持的,仍应署上实验室的名字。
四、课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每年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及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和修改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根据本年度经费预算、开放课题申请数量及水平调整资助数量及资助强度。
第十五条 课题获资助后,划拨课题依托单位的课题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0%,具体比例商课题负责人,未划拨经费用于支付课题组成员客座访问期间的住宿费、劳务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使用需遵照《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使用规定》(附件6),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需按所在依托单位或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划拨课题依托单位部分分两次拨付,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课题中期考核通过的课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下拨余款。
五、课题成果共享及署名方式
第十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由本实验室与其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请鉴定、成果报奖时均应并列署名。
第十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支持下的成果署名方式如下:
1)中文论文:“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市5159信箱,100878”;
2)英文论文:“StateKeyLaboratoryofCryptology,P.O.Box5159,Beijing,100878,China”;
3)其他成果(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在适当位置署名“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标注“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
六、课题奖惩规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将对客座研究人员所获科研成果分级分类进行奖励,具体标准按实验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结题评审为差的课题,实验室将取消其负责人申请“密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格,并通报其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情况特别好的项目,实验室将进行滚动资助。
七、附 则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3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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